企业办理境外投资备案正常程序:
1、受理
委办收文窗口接收项目备案申请后,当日通知外资处经办人员收文并签收。
2、审查和决定
经办人员及分管负责人按岗位职责对项目备案申请进行初审,处室主要负责人进行审定。
3、送达与公告
对同意备案的,处室经办人员应制作备案文件,通知申请人领取文件。备案文件报送分管委领导,同时抄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办理时间不定,一般为25-55日。
项目申请报告应附以下附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荣子意向书;
(四)以有价赠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件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第十三条对于项目申请报告及附件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予以补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