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对外投资备案注意事项
1、设立Zui终目的地企业需备案(核准)
为掌握对外投资资金真实去向,也有利于为对外投资企业提供精准服务和保障,《暂行办法》明确对外投资备案(核准)实行Zui终目的地管理原则,进行“穿透式”管理。根据《暂行办法》规定,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对外投资的市场主体、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开展对外投资,在境外设立(包括兼并、收购及其他方式)企业前,应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相关信息和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相关主管部门为其办理备案或核准。这里所述的企业为Zui终目的地企业,Zui终目的地指境内投资主体投资Zui终用于项目建设或持续生产经营的所在地。这就是所谓的Zui终目的地管理原则。
2、空壳公司不备案(核准)
穿透性管理意味着对于Zui终目的地企业设立的路径上所进行的投资行为不予理会。具体而言,就是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Zui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管理部门均不予备案或核准。
3、Zui终目的地企业再投资不备案(核准)
这种管理不是无限穿透,Zui终目的地企业再开展的投资活动不属于现行对外投资管理范畴,无需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