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设立公司的主要吸引力之一,是香港采用地域来源原则征税。香港税务局将此描述为:
只对在香港产生或来源于香港的利润予以征收利得税。简而言之,任何人在香港营商,但其利润是从香港以外的地区获得,则不须在香港就有关利润缴税。
这意味着,如果一家公司能够证明产生相关利润的业务是在香港以外地区进行的,那么这些利润将免税。例如:
货物的制造工序部分在香港进行,而部分在香港以外进行,则与在香港以外的制造工序有关的利润,不会视作为在香港产生的利润。
销售公司将其代理人派往香港以外的办事处与客户会面,销售代理的活动也完全在香港外进行,其取得的佣金收入通常无需纳税。
此外,香港不向海外子公司分回的股息课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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