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作为依法具有特殊法律地位的自然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规定,一般要求如下:
(1)必须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必须是具有一定管理能力和专业知识的法人组织内部成员;
(3)必须从事法人经营活动;
(4)必须是执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5)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法人组织章程产生,并依法登记。但是,已经担任其他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原则上不得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
根据我国法律的具体规定,对不同类型法定代表人的资格有一些特殊限制,具体如下:
1.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资格。《公司法》第 57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㈡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㈢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㈣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
㈤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限制。《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 4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㈢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㈣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㈤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㈥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 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起未逾三年的;
㈦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㈧有法律和国务院规 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