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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要做版权保护?

更新:2024-05-04 10:30 发布者IP:116.227.168.100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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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登尼特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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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登尼特企业登记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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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10116768396153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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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版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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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上海市浦东南路855号世界广场15楼F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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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1. 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完善了我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著作权法》的实施,标志着文学艺术领域无法可依的局面的结束,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2. 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为繁荣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著作权法》从法律上确立了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人身权的财产权,这就为作者进行再创作提供了物质的和精神的条件。《著作权法》禁止以剽窃、篡改、假冒等不法行为侵害作品,这为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尊重创作者的创作成果,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当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受到了法律保护,作者的创作积极性就会被调动起来,更多更好的作品就会不断推出,新的作者也会成批地涌现出来,社会主义的科学文化事业就一定能兴旺发达。


3. 从调整作者、传播者、使用者之间的关系看,也有利于优异作品的广泛传播。《著作权法》不仅要保护作者的正当权益,也要保护传播者的正当权益,还要保护公众进行学术活动和掌握知识、分享科学技术文化知识成果的权利。一部作品创作出来,通常不是为了自我欣赏,它要与公众见面,以某种物质形式为广大公众所使用。作者在创作过程中,也要学习、吸收和借鉴前人的经验和知识,在别人智力劳动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创作,因此,其作品包含着他人的劳动。除了传播者根据自己的创造性劳动而获得相应的权利外,公众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也有权利使用作品。鼓励优异作品的广泛传播,鼓励广大群众参加各种文娱活动,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这也是国家的宏观利益。为此,对作者和传播者的专有权作必要的限制是需要的,也是合理的。《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利益,规定作者、传播者和公众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协调三者的利害关系上起到了极其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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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04年11月01日
法定代表人张景红
注册资本50
主营产品上海公司注册变更注销,代理记账,年报审计,财税咨询,全球公司注册,全球商标注册,香港公司注册开户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代理记账。(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翻译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登尼特以直营商和联营商模式,建立了全球服务供应链条:中国服务网覆盖了香港、台湾、澳门,深圳、上海、雄安、北京、广州、苏州,成都、义乌、南昌、厦门、泉州、文昌;世界服务网覆盖率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马来西亚、新加坡、泰国、瑞士、德国、法国、日本、韩国、土耳其、印度、印度尼西亚、列支敦士登、BVI、萨摩亚、瓦努阿图。登尼特提供了一个专ye的,对等的,可信赖的服务框架资源。有了这样的服务框架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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