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需材料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需加盖公章)》;
《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原章程;
股东会决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并符合章程的规定,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提交资产转移手续;
验资报告;
修改后的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经修改的董事、监事、经理备案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操作流程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工商局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出具《企业登记材料需要核实事项告知书》,工商管理局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申请的决定。
工商行政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后(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需核实的除外),申请人可以凭《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换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三、注意事项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改制)登记申请书(公司需加盖公章)》;
《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以及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该复印件需要标明被委托人的权限及委托期限);
《公司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或盖章)》或其他相关材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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