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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几点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2024-11-29 08:00 113.77.161.233 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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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几点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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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前言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作为外贸领域的一种新业态和新模式,在当前外贸备受压力的情况下,受到各界的关注和瞩目。它有助于解决外贸发展不稳定的外部环境、传统贸易效率较低等问题,是稳定外贸发展、提高外贸发展质量的有利手段。



一、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发展现状



近年来,我国跨境电商进出口规模持续快速增长,成为外贸发展新亮点。2015年,国务院在杭州市进行试点,并考虑将“两平台六体系”(“两平台”是:线上“单一窗口”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六体系”包括:信息共享服务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信用体系、风险防空体系和统计检测体系)的模式进行推广。在东中西部的经济基础较好、辐射能力较强城市,进行综试区试点的扩大。后,在相关模式得到检验后,开始在较大范围内进行推广。



区内主体企业是跨境电商企业,还包括跨境电商平台企业、支付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业务模式有:B2C出口、B2B出口、B2C进口、B2B进口四种类型。跨境电商综试区作为先行先试区域,享受国家各个层面的制度与政策优惠及决策主动权,拉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提高,数字经济的普及,全球物流体系的完善,跨境电商作为我国外贸发展的新模式和新业态,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高度重视,在推动国家高质量发展进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



1.跨境电商综试区



现行税收政策综试区现有的税收政策适用跨境电商企业B2C出口业务,属于实体法,优惠税种主要是增值税、消费税和企业所得税。具体如下:



(1)无票免税政策



在跨境电商的实际运营中,部分从事跨境电商的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项发票,税务机关在进行增值税退还时,因企业无法提供进项发票,导致增值税税金无法完全退还给企业,到每年4月底时,未退部分因缺少进项被迫清零。这样使跨境电商出口企业税收负担加重,不利于跨境电商行业的长远发展。为了减轻跨境电商的税收负担,激励跨境电商的发展,深耕跨境电商新模式和新业态。2016年在杭州综试区率先实行“无票免税”制度。规定对杭州跨境电商综试区出口未取得进项发票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在2016年12月31日前试行增值税免税政策。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指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满足规定条件的,按应税所得率4%核定征收其企业所得税。综试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法律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以保证出口企业在多种身份下可享受多种优惠政策,体现国家鼓励跨境电商发展的力度与决心。



2.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的基本特征



从2018年的无票免税到2020年的企业所得税的核定征收,现行的税收政策在跨境电商行业的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企业享受到跨境电商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现行税收政策对区内企业影响的案例分析



1.无票免税政策对企业的影响



以综试区内A企业为例分析“无票免税”对企业的影响。A企业是综试区内跨境电子商务企业,主营业务是化妆品的零售出口,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是小型微利企业。2019年12月A企业通过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完成一笔化妆品的出口交易,已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11月在小商品市场个体工商户采购一批出口化妆品,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A企业2019年取得应税收入总额90万元,无发生可扣除的成本费用支出,无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由于A企业是综试区内注册企业,其购进的化妆品未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但满足财税〔2018〕103号要求的条件,该笔出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可免除。若A企业不是综试区内注册企业,购进的化妆品由于无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则不能适用财税〔2018〕103号文件,该笔出口货物不能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A企业入驻综试区能享受“无票免税”政策,比不入驻综试区能降低税负。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对企业的影响同样以A企业为例,分析“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的影响。A企业是综试区内注册企业,具体业务如上所述。由于A企业是综试区内注册企业,满足享受了“无票免税”政策等条件,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按4%核定征收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0×4%×25%=0.9万元,应纳税额=0.9万×20%=0.18万元。若A企业不是综试区内注册企业,则不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当年应纳税所得额=90×25%=22.5万元,应纳税额=22.5×20%=4.5万元。A企业入驻综试区能享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当年A企业节省了所得税税款4.32万元,A企业更愿意入驻综试区。



3.对跨境电商企业B2B进口业务的影响



因无B2B进口的综试区税收政策,就以综试区内M企业为例分析“是否利用B2C进口税收政策”对企业的影响。M企业是综试区内注册的跨境电商企业,业务范围包括装修装饰等材料的内销及出口销售,为一般纳税人。2019年11月进口价值人民币4000元(完税价格)的实木地板样品,2019年12月进口价值人民币6000元(完税价格)的实木地板样品,均已在海关报关入境。由于M企业在进口时登记为某B端消费者,属于B2B进口,不适用财关税〔2018〕49号文件,不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则按一般贸易管理。那么对于2019年11月的该笔进口业务,需全额缴纳进口环节的关税、消费税及增值税。若M企业将购买人在进口时登记为某C端消者,则属于B2C进口,适用财税〔2018〕49号文件,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对于2019年11月的该笔进口业务,无需缴纳关税,按70%缴纳进口环节消费税及增值税。M企业不当享受B2C进口政策会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但会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四、跨境电商综试区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跨境电商B2C业务模式的税收政策问题



(1)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有待拓展



政策规定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不能获得进货发票的货物采用电子商务报关出口,可以享受“无票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个政策解决了无进项发票的货物出口问题。“无票免税”能吸引从上游购进未获得进货凭证的跨境电商企业入驻综试区。而对于从上游购进获得进货凭证可以享受免抵退税政策的跨境电商企业,并无特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这类型的企业无论是否入驻综试区都会享受出口退税。对于这类型跨境电商企业来说,入驻综试区没有降低其税费支出,还需要支出各项成本,如在综试区注册的手续成本,以及在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商出口等系列的运营成本,“无票免税”政策缺乏对这类企业入驻综试区的吸引力。



(2)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吸引力有待增强



跨境电商企业作为构成综试区的实践落地主体,需要通过设计配套政策制度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激励跨境电商企业的入驻,为综试区发展带来动力源泉。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限制在零售业务为主营的跨境电商企业中,不利于吸引大部分非零售业务为主营的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B2C业务近年来发展迅速,但大部分跨境电商企业的业务主要还是B2B。因缺乏B2B相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对于非零售业务为主的跨境电商企业不仅税负不会降低,反而会增加企业入驻的运营成本,企业入驻综试区的意愿不强,进而影响综试区发展。



(3)税收优惠覆盖企业主体范围有待扩大



现行综试区税收优惠政策仅覆盖跨境电商企业,未覆盖跨境电商支撑类企业(如支付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的主体范围有待扩大。税收优惠覆盖企业主体范围窄可能带来如下不利影响。



①不利于跨境电商企业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在跨境电商出口方式下,货物的出口交易都需要支付企业辅助完成结算,物流企业完成运输,跨境电商企业需要从相关企业购进的服务是必需的成本之一。如果购进的费用成本高,一定程度会影响出口货物的价格,不利于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对跨境电商企业的国际竞争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②不利于跨境电商支撑类企业的创新发展。降低其税负有利于降低企业成本,企业会有更多利润投入研发,如物流服务企业利用技术跟踪物流信息等,创新出更便于跨境电商企业发展的产品。



③不利于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内部发展环境的构建。跨境电商支撑企业是综试区内的重要主体,税收优惠覆盖范围未涉及到此类企业,不利于吸引相关企业入驻,从而影响综试区的持续发展的活力和良好态势。



④不利于跨境电商产业链的延长。跨境电商行业内部连接众多类型产业和企业,其中支付企业和物流服务企业分别参与了资金流和货物流环节,在跨境电商产业链中具有重要地位,缺少对这类企业的税收政策支持,不利于延长跨境电商产业链。



2.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的税收政策的重要性



目前,在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方面缺乏针对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征管政策,有必要设计相关的税收政策。一是跨境电商B2B业务处于跨境电商主体地位。据网经社机构调查,2015年~2019年B2B交易占比超过80%,预计2020年~2025年B2B市场规模复合增速将达28.3%。二是跨境电商B2B出口设立了专门的海关监管代码,这意味着政府对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进行探索和监管,可以为设计配套的税收政策提供前期经验和基础。三是跨境电商B2B出口的优势使其未来有一定的成长性。缺乏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的税收政策会对跨境电商企业、跨境电商综试区和税务部门造成不利影响,不利于鼓励跨境电商企业开展多元化业务。



3.跨境电商B2C和B2B业务模式的税收征管制度不完善



国家未根据跨境电商业务模式特点完善税收征管制度。跨境电商无纸化的交易特征,真实的交易信息难以被海关统计,这增加了税务部门监管的难度。相较于一般贸易,跨境电商企业对跨境支付企业的依赖程度高,跨境电商企业和支付企业可能会联合篡改交易的金额,达到骗取出口退税的目的;跨境电商的便捷性和隐匿性使得对纳税主体难以确认,可能导致税收征管的风险。在B2B进口中,为了获得税收优惠,企业更愿意采取跨境电商零售进口而非一般贸易进口,企业可以通过操作以个人的名义零售进口,减少缴纳相关税额,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五、跨境电商综试区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1.针对跨境电商B2C业务模式的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1)提高税收优惠的力度



①增值税方面。为了促进综试区发展,吸引用免抵退方法计算出口退税的跨境电商企业参与到跨境电商的贸易业态中来,“有票退税”企业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加计一定比例扣除。其一,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出口退税资金,使企业拥有充足的现金流,促进跨境电商企业的稳定发展。其二,有利于降低货物成本,增强货物在国际市场的产品竞争力。其三,有利于吸引更多跨境电商企业入驻跨境电商综试区。其四,有利于我国“外循环”经济的发展,解决外贸企业在出口中遇到的问题,提高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②所得税方面。对跨境电商企业的跨境电商B2C业务收入部分进行减计。即对于跨境电商企业通过B2C出口所获得的收入,进行一定比例的减计。这样可以解决所得税方面政策覆盖范围较窄,对跨境电商企业吸引力不强的问题。原因在于,一是现行政策规定跨境电商B2C业务是主营项目的跨境电商企业才能享受到所得税优惠,这项政策使大部分主营项目不是B2C出口业务的跨境电商企业没有相关税收优惠。二是设计B2C业务的税收优惠具有可行性。从业务量上说,B2C占比不高,但由于这类型企业发展势头较好,吸引更具发展潜力的企业入驻综试区,更能够激活综试区,带动综试区发展,对B2C业务设计优惠政策可以依据小范围的实践为下一步设计政策摸索经验。



(2)设计覆盖跨境电商支撑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跨境电商综试区的发展给跨境电商支撑类企业带来了深厚的市场土壤和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而相关的税收优惠更是吸引支付企业入驻综试区的重要因素,有必要设计覆盖跨境电商支撑类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①加强对支付企业的税收优惠。跨境电商发展离不开第三方跨境支付企业的支持。支付企业提供的结算等服务是完成跨境交易的重要环节,它联系着贸易双方,为跨境电子商务等小额高频交易提供便利。



②加强对物流服务企业的税收优惠。跨境电商企业的发展离不开物流服务企业的支持。物流紧密连接买卖双方,通过物流可以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没有物流承担商品的运输,跨境电商难以更加高效地运转。为了鼓励物流服务企业入驻综试区并激励物流企业的发展,设计一定时期内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一,入驻综试区的物流企业可以考虑在入驻的前三年,对其为综试区提供的服务,减计应纳税所得额。其二,对取得油票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设置限额,在额度内的进项税额可以加计扣除,超过限额的进项税不能加计扣除。



2.针对跨境电商B2B业务模式的税收政策改进建议



(1)设计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模式的税收政策



目前跨境电商B2B出口相关的税收政策空白,出口退税仍按一般贸易下进行管理,不利于跨境电商的发展。要设计跨境电商B2B出口模式的新的税收政策。



①将现行跨境电商B2C出口的税收优惠扩大至跨境电商B2B出口。跨境电商企业无论是B2B出口或B2C出口,在上游采购阶段的购进货物均难以取得进货发票,可以继续沿用“无票免税”政策和配套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



②对在上游采购阶段取得有效合法凭证的跨境电商企业,设计更便捷的出口退税政策。表现为简化财税〔2013〕96号中出口退税“按期收汇”的条件,具体为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B2B出口企业,可以以参与此笔交易的支付企业的收款记录作为收汇的凭据,无法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日内收汇的货物,可以依据支付企业的收款记录,先办理申请出口退(免)税。待收汇后留相关资料备查。



(2)设计与企业需求配套的B2B进口业务模式税收政策



①设置进口免税限额。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在免税限额内进口样品时,设置关税税率为零,免征进口增值税、消费税。相较于B2C进口的政策,由于企业和个人的消费水平和消费量级不一样,可以一定程度提高免税限额。



②提高税收征管力度。在申请免征相关增值税和消费税时,需要进口企业提供样品的品名、数量、单价、用途和出口企业的相关信息,与报关单、收汇资料信息一致后才能进行免税申请。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免税政策进行进口,减少税源流失,需要提高税收征管力度。



3.完善跨境电商B2C和B2B业务模式的税收征管制度



(1)根据跨境电商B2C和B2B业务模式的特点



完善现行税收征管制度加强各的联系与协作。如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可构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跨境电商B2B发展协调会议,及时解决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积极开发综试区线上平台功能,开发交易数据异常提示功能,核查订单、支付等各环节真实性。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治力度,对参与制造或传输虚假信息,造成逃税漏税、出口骗税的企业依法进行处罚。



(2)设置综试区内重点



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税“白名单”制度综试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部门可以根据金税系统和跨境电商综试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数据的支持,筛选出纳税信用等级高、年出口销售较高的跨境电商出口企业。考虑优先审核办理白名单企业的退税,对符合条件的应退尽退,每月多次办理、随时办理,加快退税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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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8年0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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