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指根据《公司法》、《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法院裁定解散、破产的,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设立许可的,应当分别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或吊销设立许可的决定。因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3. 经依法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4. 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证明(登记机关通过部门信息共享查询到已经完成清税的,可免于提交);
5. 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6. 公章(仅xian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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