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设代理记账机构需要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根据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四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书面承诺),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
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