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各区设立商业特许备案规定主要参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是一些建议的规定:
一、备案主体
1. 在上海市各区设立的商业特许企业(以下简称特许企业)应当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特许企业包括特许人(即商业特许经营的权利人)和特许经营者(即商业特许经营的受权人)。
二、备案条件
1. 特许企业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符合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规定。
2. 特许企业应当具备商业特许经营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相关权益。
3. 特许企业应当具备完善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和运营能力。
4. 特许企业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
5. 特许企业应当具备与商业特许经营相关的行业资质和经验。
三、备案材料
1. 特许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特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 特许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合同。
4. 特许企业的知识产权、商标、专利等相关权益证明材料。
5. 特许企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管理体系和运营能力说明材料。
6. 特许企业的信誉和履约能力证明材料。
7. 特许企业的行业资质和经验证明材料。
8. 其他相关材料。
四、备案程序
1. 特许企业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和相关材料。
2. 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备案申请和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
3. 审查通过的,商务主管部门将为特许企业办理备案手续,并颁发备案证明。
4. 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特许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商业特许经营范围等信息。
5. 特许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证明的规定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
五、备案变更和注销
1. 特许企业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备案。
2. 特许企业终止或者解散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散后30日内向所在区的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六、监督管理
1.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特许企业的备案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确保特许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2. 特许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备案证明的规定进行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市场秩序。
3.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备案证明规定的特许企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视情况采取警告、罚款、吊销备案证明等措施。
上海市各区设立商业特许备案规定应当根据国家和上海市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各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以促进商业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