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四部委下发公通字200743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四部委下发,公通字200743号文《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已运营(运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的运营、使用单位;隶属于中央的在京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的主管部门;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单位。
、办理说明
1、信息系统预定级:拟建或在建的信息系统请下载《信息系统预定级申请报告》,如实填写并按要求报送所需材料。
2、信息系统备案: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请下载《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如实填写并按要求报送所需材料。
、办理材料
办理信息系统预定级需提交的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信息系统预定级申请报告》;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预定级申请函;
3、申请预定级的信息系统汇总表;
4、信息系统设计方案;
5、信息系统安全定级保护预定级报告;
办理信息系统备案需提交的材料:(所有材料均需加盖公章)
1、《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需此材料一式两份);
2、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办理信息系统需此材料一份);
3、签订《互联网信息安全责任书》(需此材料复印件一份);
4、测评后符合系统安全保护等级的技术检测评估材料(第三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