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外资公司股东变更条件
(1)股权转让后,中外双方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股权转让价必须以公司净资产值(所有者权益)为标准计算,股权转让价不得低于转让份额所占公司净资产值的90%。
(3)已质押的股权须先解除质押才可转让。
(4)公司的新股东是境外(包含港、澳、台等地区)的公司/企业的,境外(包含港、澳、台等地区)公司/企业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一般不得含有中国大陆自然人,若是境外(含港、澳、台等地区)的公司/企业的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含中国大陆自然人的,须出具外汇管理局批准其在境外投资的许可批准证明才可办理。
二、外资公司股东变更审批机构
(1)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型的项目(不包括外资并购、商业分销、跟法律、法规与规章规定需上级部门或是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经促局审批。
(2)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不含外资并购、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省级部门或其他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区经促局初审,再上报市商务局审批。
(3)投资总额在1亿美元以上、3亿美元以下的鼓励、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外资并购项目,特殊商品商业分销项目,以及商务部委托、授权审批的项目,由区、市商务部门初审,再上报省商务厅审批。
(4)投资总额在3亿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投资总额在5000万以上限制类项目,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由商务部批准的项目,由地方商务部门初审,再上报商务部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