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应当经其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向同级公安机关备案后,方准开业。
须提交的材料:
(一)《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申请
1、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申请登记表;
2、区经委、消防、环保、市容环卫、废旧物资回收行业协会等部门出具的符合条件的审核批准证明文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经理、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经理、经营负责人等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或暂住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6、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墙基、路基Zui短距离大于500米的方位图;
7、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
8、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9、企业自行制定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
委托他人代理申请的,须提供书面委托代理书、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
(二)实地审核
各公安分、县局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核,并完成审批,实地审核内容如下:
1、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禁区的墙基、路基Zui短距离是否大于500米;
2、经营场所的门牌号、面积等实际情况与报送材料内容是否一致;
3、企业自行制定的各项治安、消防安全防范和管理制度是否明确具体责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