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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备案(冷藏运输,大件运输许可备案)

更新:2021-08-30 09:52 发布者IP:49.73.139.41 浏览:3次
发布企业
上海中麒企业登记代理中心商铺
认证
资质核验:
已通过营业执照认证
入驻顺企:
5
主体名称:
上海中麒企业登记代理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MA1HR8W075
报价
人民币¥100.00元每户
关键词
注册物流冷藏运输,大件运输资质,物流类公司注册
所在地
上海奉贤区驰华路755号2幢
手机
18512119858
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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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申请材料填报须知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申请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

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形式标准

1.申请资料按本办事指南中材料目录载明的顺序排列;2.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政府及其他机构出具的文件按原件尺寸提供; 3.申报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晰。

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来源渠道

材料类型

纸质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备注

材料必要性

示例样表

空白表格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申请人自备

原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下载查看表格下载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被委托人(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公安部门

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营业执照》

市场监管部门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交通主管部门

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机动车行驶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机动车登记证书》

公安部门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道路运输证》注销单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检验报告单》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卫星定位装置安装服务合同

纳入监管系统的卫星定位运营商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上海市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核查报告》

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机构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上海市冷藏车降温试验检测报告》

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

交通主管部门

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部门

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交通安全专职人员聘用合同

申请人自备

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书

交通主管部门

原件及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安全生产等11项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自备

原件或复印件1纸质查看详情必要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令第709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第二十四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5年6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7号修订)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
第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1.车辆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有关规定。
2.车辆其他要求:
(1)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
(2)从事冷藏保鲜、罐式容器等专用运输的,应当具有与运输货物相适应的专用容器、设备、设施,并固定在专用车辆上;
(3)从事集装箱运输的,车辆还应当有固定集装箱的转锁装置。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1.取得与驾驶车辆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2.年龄不超过60周岁;
3.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及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并取得从业资格证(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的驾驶人员除外)。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驾驶员和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
第八条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见附件1);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复印件;拟投入运输车辆的承诺书,承诺书应当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
(四)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货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二条、三款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出具《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3),明确许可事项。在10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
对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大型物件,应当制定道路运输组织方案。涉及超限运输的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颁布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三十二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以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
3.《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1月26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22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五条、第七条
第五条从事客运经营、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条件。具体条件中的专业标准、技术规范可以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需要从事客运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向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提出申请;需要从事危险货物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客运站经营、货运站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向市运输管理处或者所在地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运输管理处、区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第七条依据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需要合并、分立或者变更许可事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客运经营者、客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三十日前告知原审批机关,并同时向社会公告。
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7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9号公布;2016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修订)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第五条(运力额度)
货运出租汽车的运力投放实行额度管理。
市交通委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城市交通条件,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制订每年的新增运力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经营条件)
从事货运出租汽车运输活动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二)有经岗位培训合格的营运调度人员和驾驶人员;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具有50辆以上符合要求的货运汽车。
第七条(车辆的条件)
用于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的车辆,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一)符合规定的车型、车厢、车辆标识;
(二)具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牌照;
(三)具有能使用液化石油气或者天然气的技术装置;
(四)车顶装有货运出租汽车的专用顶灯;
(五)在驾驶室规定位置安装统一的计价器,放置驾驶员服务卡。
有关车型、车厢、车辆标识的具体要求,由市交通委另行规定。
5.《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第9号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8号修订)(全文)
6.《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全文)
7.《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依《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5号)修正。)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办理营运手续时,应当对道路运输车辆安装卫星定位装置及接入系统平台的情况进行审核。
8.《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9号修订)(全文)
9.《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交通运输部交运便字〔2014〕181号)(第三章 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工作规范)
10.《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法〔2019〕16号)(全文)
11.《道路货物运输冷藏车辆营运管理规范》(JTJ019)(全文)
12.《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09 年11 号)第三条、第十三条
第三条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和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分别满足交通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以下简称JT711)和《营运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9,以下简称JT719)的要求。
不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的车辆,不得用于营运。
第十三条 燃料消耗量检测合格并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车型,方可进入道路运输市场。
13.《营运厢式货运车辆技术要求》(DB/T331)(全文)
14.《上海市货运出租汽车车型技术标准》(沪交货[2003]第395号)(全文)
15.《上海市搬场运输汽车和专业小型货运汽车营运标志使用和管理规定》(沪交法[2004]第303号发布,沪交法[2006]第442号修正)(全文)
16.《上海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业开业技术条件》(沪交科[2014]349号)(全文)
17.《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本市道路清障施救牵引行业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交货[2012]21号)(全文)
18.市交通港口局、市建设交通委、市公安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加强本市大型物件道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通告》(沪交货[2013]111号)(全文)
19.《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道路集装箱运输企业经营技术规范>和<上海市道路集装箱运输车辆营运技术规范>的通知》(沪交科〔2014〕68号)(全文)
20.《城市配送物流车营运技术规范》(全文)
2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要求》(JT/T796)(全文)
22.《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全文)
23.《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全文)
24.《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全文)
25.《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公布)(全文)
26.《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1997年7月10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7月12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次修正,根据2000年4月10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1年5月24日上海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16年12月29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修订)(全文)
2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全文)
28.《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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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9年04月17日
法定代表人崔国强
注册资本10
登记机关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主营产品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公司迁移,许可申请备案,外资公司注册,财务咨询,代理记账,
经营范围企业登记代理,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服务,代理记账,财务咨询,翻译服务,创意服务,企业营销策划,商标代理,知识产权代理,从事智能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品牌策划,法律咨询,电子商务(不得从事金融业务),计算机网络工程施工,计算机软件开发,计算机数据处理,计算机硬件安装、维修,云软件服务,电子产品、办公用品的批发、零售,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上海中麒企业登记代理中心,主要从事,各类公司注册,公司注销,各类许可申请备案,财务咨询,企业事项日常托管,包括,内资,外资,集团公司,股份公司的注册,注销变更,各类公司事项许可申请,进出口权,对外贸易备案,海关备案登记,外管局备案,电子口岸备案,食品类公司注册,食品流通许可备案,物流类公司注册,道路经营许可备案(普通货运,大件,集装箱,危险品,冷藏等,网络货运平台备案,无船承运,无车承运备案,国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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