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资源
为协同推进川渝商务领域“放管服”改革深入合作,加强两地流通领域区域协作,彻底消除市场壁垒和地域歧视、排除限制竞争,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现就川渝两地深入推进商务审批服务事项“互认”公告如下。
一、深入推进“从事拍卖业务许可”资质互认。川渝企业在登记注册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取得《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后,在异地从事拍卖业务,无需重新取得异地商务主管部门的资质认可。川渝地区的委托拍卖方不得通过实施差别待遇、设置歧视性资质要求或评审标准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异地企业参与本地拍卖活动。引导川渝拍卖协会和企业加强沟通对接、开展业务协作,共同促进拍卖行业转型升级。
二、深入推进“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中的“两店一年”条件互认。企业只需在川渝两地拥有合计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一年,向川渝两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应认可其符合“两店一年”条件。
. 什么是特许经营资源?
特许经营资源是指能给特许人带来收益、具备排他权、已经设定保护措施的,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商号等在内的具备财产与人身属性的资源。
. 特许经营资源一般包括哪些?
除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都属于特许经营资源外,经有权部门认证、登记、备案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号等也可以作为其他特许经营资源。
. 商标注册、企业标志、专有技术等是否要全部具备?还是具备其中一项即可?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被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经营资源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和专有技术。
. 商标需要满足一年才能备案是吗?
特许经营资源的属性,应当以实际使用并取得一定的市场竞争优势为基础,不一定必须满“一年”期限。
. 申请中的商标可以作为经营资源吗?
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不能单独作为特许经营资源,特许人须同时具备其他经营资源。
. 申请备案时提供的注册商标有什么要求?文字版和图片版都可以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特许经营资源既包括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也包括字号、商业秘密、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因此,作为特许经营资源授权的注册商标,既不分服务商标或产品商标,也不分文字商标或图形商标,只要是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能给被特许人带来收益的经营资源均可作为特许经营资源,但是申请中的商标不能单独作为特许经营资源。
. 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待审”中的注册商标能否作为特许经营资源?
商标处于“撤销注册商标复审待审”状态中,说明该商标尚未被撤销,专用权依然存在,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作出终决定之前,可以作为特许经营活动的经营资源。但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时,应按《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披露该商标的状态。
. 未经商标局备案的许可使用商标作为经营资源授予特许人使用后,可能对特许经营活动造成什么影响?
根据《商标法》、《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办法》以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未经商标局备案的,不影响商标许可合同及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但是善意第三人取得商标使用权的行为与事实可能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被解除或被撤销。
. 特许人不拥有商标,备案时还需提交商标所有人和特许人之间的商标使用许可协议。该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是否有排他的要求?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参照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经营资源既可以是所有权,也可以是具有一定市场竞争优势的独占使用权。
. 经营资源的“独占使用权”是否指除特许人同意外,包括商标所有人在内任何第三方均不能在独占地域内使用商标吗?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结合北京市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作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必须具备独占性的原因是基于市场竞争优势的考虑,如果一个品牌被不同的代理人、加盟商拥有甚至再授权,很可能在一定区域内出现重复开店、竞争使用经营资源的现象。因此,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原则上作为省内经营的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是在某一区域的独占性使用权;而跨省经营的特许人拥有的经营资源无论是所有权还是使用权,都必须是的、排他的,否则就不能排除恶意竞争的可能,也不代表该特许人享有该品牌的特许经营资源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