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单位设立

更新:2024-07-18 09:30 发布者IP:210.22.82.248 浏览: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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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许可证 广播影视 广播证 广电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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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事指南

1、《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广电总局令第34号)第八、二十七条 第八条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应为申请机构核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批准的,应向申请机构书面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在做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之日起的1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总局备案。《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第二十七条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和章程、《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载明的制作机构名称、剧名、集数等发生变更,持证机构应报原发证机关履行变更审批手续;终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在1周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三十一条广播电视节目由广播电台、电视台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制作。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播放未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的单位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

3、《广东省第二批扩大县级政府管理权限事项目录》(2017年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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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6年02月22日
法定代表人卢玉丽
注册资本5000
主营产品公司注册 公司注销 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办理 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办理 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办理
经营范围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商务信息咨询(以上咨询除经纪),知识产权代理,企业形象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文化艺术交流与策划,品牌管理,市场信息咨询与调查(不得从事社会调查、社会调研、民意调查、民意测验),展览展示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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