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境外投资审核流程
境外投资审核流程主要分为:内部决策——发改委、商务部申报——外汇管理部门申报,各个部门的分工的权限如下:
注:
• 境外投资分为:核准制和备案制;
(1)核准制:
适用条件: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
核准机关: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
(2)备案制:
【适用条件】:核准制以外的投资项目;
【备案机关】:国家主管机关与地方主管机关(工作有划分);
【具体划分】:发改委(国家发改委负责央企,含中央管理的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及地方企业但中方投资额 3亿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地方发改委负责 3亿美元以下的地方企业的投资项目备案);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负责中央企业备案,地方商委负责地方企业备案)。
二、境外投资ODI申报要点(发改委及商务部门)
发改委和商务部对境外投资申报的要求不同,本文将分开讲解,详见下文。
2-1发改委申报要点
发改委发文定义“境外投资活动”: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以下称“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获得境外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投资活动。
商务部及发改委的投资主体定义里涵盖合伙企业实操处理:
• 以前商务部及省级商务厅基本不受理合伙企业提交的备案申请,目前实际情况仍需届时咨询具体办理机构;
• 两部门的投资定义里均有“取得企业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理论上对于小股东的地位不明,但实操中,在境外公司参股超过 10%的小股东仍旧属于两部门的规范范畴之内。
实操中难以通过核准/备案的常见情形:母小子大(即境内ODI主体净资产低于拟境外投资的申请额度)、境外无真实的投资项目、当地的当年度境外投资额度已用完(潜规则,需在办理前与相关部门确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