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讯网等信息网络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活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均应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具备的条件:
1、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2、申请单位采用企业组织形式并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3、有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4、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设备和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经营管理技术措施;
5、符合文化行政部门规定的总量、结构和布局要求;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
2.法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3.法人手机号码,邮箱,公司固话,申请公司办公场地面积,从业人员数量。
4.域名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
5.股东信息:
<①个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②公司法人股提供:
a.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
b.公司章程(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查询章,Zui新的)
c.法人身份证原件彩色扫描件。
备注:一级,二级股东信息均按照以上要求提供>
6、申办公司的章程扫描件(工商局调档档案)
7、以公司名义在工信部的域名备案
8、业务发展报告
先提供材料,后期根据公司、网站情况编写材料并随后补充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