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新修订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在5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弟一,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要求,删除原《规定》中有关出版物总发行和连锁经营企业的表述,取消对举办全国性出版物展销活动的审批,改为备案。
第二,按照国务院第六批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和改为后置审批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项目,将设立出版物批发、零售单位的审批程序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先取得营业执照后,再到省级或县级出版行政部门审批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第三,根据国务院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具体包含5个方面:
一是降低批发单位经营场所面积要求。原《规定》中要求批发单位进入出版物批发市场的单店营业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独立设置经营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修订草案》第七条取消了场内场外的区别,统一规定为经营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放宽了场地要求。
二是发行分支机构设立由审批改为备案。考虑到简化审批程序、鼓励企业跨地区经营,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批发、零售单位设立非法人分支机构不需单独审批,只需备案。
三是取消对外商投资的相关限定。根据2015年修订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取消原《规定》中对外资、港澳台投资者设立出版物发行连锁单位的股权比例限制,取消外资只能以中外合作企业的形式从事音像制品发行业务的限制,取消连锁门店超过30家的外资不得控股的规定。规定对港澳永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各省(区、市)设立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涉及其他外商,仍需经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照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事前审批。
四是取消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要求。2015年11月,人社部公布废止了《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明确出版物发行员等90种职业资格只能作为水平评价类而非职业准入类职业资格。据此,此次修订删去了原发行单位准入门槛中主要负责人须具备出版物发行员职业资格证书要求。
五是取消各地不得新设出版物批发市场的限制。随着出版物市场的放开和批发企业准入条件的调整,市场资源决定资源配置,“出版物批发市场”这一概念已无实质意义。《修订草案》取消了相关限制及有关批发市场的表述,将重点放在加强对入驻批发市场的发行企业的直接监管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