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直播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申请办理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来了:9类内容、20种行为被禁止,全面涵盖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普遍遵守的原则、针对不同主体的特定规范,鼓励情形和实施保障等。
6月24日,中国广告协会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这是国内出台的一个关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专门规范。
《规范》共6章44条,对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商家、主播、平台经营者、主播服务机构和参与用户的行为提出规范,并鼓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响应国家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等号召,积极开展公益直播。
对于商家,明确规定:商家应具有与所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相应的许可,并亮证亮照经营。
对于主播,明确规定:
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对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明确规定:
电商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内的商家主体许可规范,督促商家公示营业执照及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
内容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入驻本平台的商家、主播交易行为规范,防止主播采取链接跳转等方式,诱导用户进行线下交易。
社交平台类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规范内部交易秩序,禁止主播诱导用户绕过合法交易程序在社交群组进行线下交易。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自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规范》全文:
《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规范》
第三章
主播
第十九条主播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与用户直接互动交流的人员。
第二十条主播应当了解与网络直播营销相关的基本知识,掌握一定的专业技能,树立法律意识。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身份、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并告知。主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注册账号转让或出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主播入驻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进行实名认证,前端呈现可以采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昵称或者其他名称。主播设定直播账户名称、使用的主播头像与直播间封面图应符合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含有违法及不良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主播的直播间及直播场所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网络直播营销平台规则的要求,
不得在下列场所进行直播:
(一)涉及国家及公共安全的场所;
(二)影响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场所;
(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场所。直播间的设置、展示属于商业广告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规定。
第二十三条主播在直播营销中应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不得含有以下言行:
(一)带动用户低俗氛围,引导场内低俗互动;
(二)带有性暗示、性挑逗、低俗趣味的;
(三)攻击、诋毁、侮辱、谩骂、骚扰他人的;
(四)在直播活动中吸烟或者变相宣传烟草制品(含电子烟)的;
(五)内容荒诞惊悚,以及易导致他人模仿的危险动作;
(六)其他违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主播发布的商品、服务内容与商品、服务链接应当保持一致,且实时有效。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明示的直接关系消费者生命安全的重要消费信息,应当对用户进行必要、清晰的消费提示。
第二十五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应当保证信息真实、合法,不得对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六条主播在直播活动中做出的承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符合其与商家的约定,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主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平台规则,配合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做好参与互动用户的言论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主播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不得损害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导流用户私下交易,或者从事其他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主播向商家、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等提供的营销数据应当真实,不得采取任何形式进行流量等数据造假,不得采取虚假购买和事后退货等方式骗取商家的佣金。
第二十九条主播以机构名义进行直播活动的,主播机构应当对与自己签约的个人主播的网络直播营销行为负责。第四章网络直播营销平台
第三十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是指在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提供直播技术服务的各类社会营销平台,包括电商平台、内容平台、社交平台等。
第三十一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与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义务。鼓励、支持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积极参与行业标准化、行业培训、行业发展质量评估等行业自律公共服务建设。
第三十二条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入驻本平台的市场主体提交其真实身份或许可证明等信息,登记并建立档案。对商家、主播告知的变更信息,应当及时予以审核、变更。
第五章其他参与者第三十八条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是指培育主播并为其开展网络直播营销活动提供服务的专门机构(如MCN机构等)。网络直播营销主播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经营主体许可,按照平台规则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主体签署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主播服务机构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开展合作,应确保本机构以及本机构签约主播向合作平台提交的主体许可材料、登录账号信息等真实、有效。主播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签约具备相应许可和能力的主播,并加强对签约主播的管理;开展对签约主播基本素质、现场应急能力的培训,提升签约主播的业务能力和规则意识;督导签约主播加强对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及标准规范等的学习。主播服务机构应当与网络直播营销平台积极合作,落实合作协议与平台规则,对签约主播的内容发布进行事前规范、事中审核、违规行为事后及时处置,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直播营销活动内容生态。
第四十条主播服务机构应当规范经营,不得出现下列行为:
(一)获取不正当利益,如向签约主播进行不正当收费等;
(二)未恰当履行与签约主播签署的合作协议,或因显失公平、附加不当条件等与签约主播产生纠纷,未妥善解决,造成恶劣影响;
(三)违背承诺,不守信经营,如擅自退出已承诺参与的平台活动等;
(四)扰乱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秩序,如数据造假或作弊等;
(五)侵犯他人权益,如不当使用他人权益、泄露他人信息、骗取他人财物、骚扰他人等;
(六)故意或者疏于管理,导致实际参与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的主播与该机构提交的主播账户身份信息不符。第四十一条用户是指使用互联网直播信息内容服务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即网络直播服务的终端用户。用户在参与网络直播互动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平台管理规范,文明互动、理性表达,不得利用直播平台发表不当言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