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什么,下面就由周浦商业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专业律师宋长贵给大家讲解一下:
01协力义务
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终不能成立的情况,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如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02告知义务
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基本的解释,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瑕疵告知义务,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03保护义务
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从而取得不当利益。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04保密义务
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如照顾、忠实义务等。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