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变更网站负责人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二、法定依据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填写《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相关证明文件:(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中审核批准的项目(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单位名称、网站名称、IP地址等);(二)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基本项目(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三)网站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基本情况(服务方式、服务项目等)。”
三、申请条件
依法持有《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可提出变更申请。
材料名称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项目变更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药品(医疗器械)经营/生产许可证、GSP/GMP证书复印件各1份;
3变更情况的说明;
4变更后网站负责人任命文件、简历、学历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企业所在市(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签署意见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自查报告表》
6企业保证发布合法、真实、安全的药品信息承诺书1份
7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归档材料目录 申请资料应当按目录顺序排列装订成册,按照分项目录(序号)单独编码原则,起始页为弟一页(“1-x”)标明页码;资料页码均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右下角/左下角(用黑色碳素笔手写/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