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述 1、事项名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
2、办理单位: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3、办理窗口: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
4、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5、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6、收费标准:不收费
二、法定依据 (一)《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国务院令48号发布)第八条、第三十三条。
(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商务部令第5号发布)
第三条。 (三)《上海市商务厅关于将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初审等工作交由市(州)商务主管部门承办的通知》。
三、备案对象 注册地在成都市,且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境内特许人,包括内资和外商投资企业。
四、备案条件特许人成立满1年,且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有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营资源,能够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拥有至少2个持续经营时间超过1年以上的直营店。
五、办理流程 弟一步:开具“两店一年”证明。2007年5月1日以后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持特许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个持续经营时间在1年以上的直营店的营业执照及直营店相关证明文件【见申请材料第(六项)】,到这2个直营店所在地的区(市)县商务部门开具符合《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文件(通称“两店一年证明”)。2007年5月1日以前未备案但已经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直接从第二步开始。第二步:申请人向市政府政务中心市商务委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份,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如下: (一)特许人备案申请报告(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商业特许经营基本情况表、特许人中国境内全部直营店铺情况表、特许人中国境内全部加盟店铺情况表、特许人市场计划书。【下载网址见本指南第八条备注(三)】(三)特许人(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原件、复印件。营业执照上记载的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提交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经营范围中应包括“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项目。未包括此项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向批准证书核发部门申请增项,增项完毕后,向注册地工商部门申请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以上材料均审验原件收复印件。(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系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交港、澳、台通行证;法定代表人系外国公民的,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护照及翻译件(翻译件应加盖中国大陆境内有质的翻译公司公章,并附翻译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上材料均审验原件收复印件。(五)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指出具的与特许经营相关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其它经营资源的注册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注册商标、专利权、著作权及其他经营资源,如是他人授权使用的,须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许可使用授权书”;如是受让取得,须提交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核准转证明。以上材料均审验原件收复印件。(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批准方可开展特许经营的产品和服务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汽车、书报杂志、药品、农药、农膜、原油、成品油、化肥、音像制品、粮食、植物油、食糖、烟草、棉花等,须提交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复印件。属于其他前置性审批的行业,还应一并提交前置性审批证明文件,如:教育行业的办学许可、餐饮及食品行业的卫生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娱乐行业的特种行业许可文件等。以上材料均审验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