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网络表演等服务。
2、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
3、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4. 资金来源、数额及其信用证明文件(如验资报告、验资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6 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和身份证明文件(如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7. 工作场所使用权证明文件(租赁办公场所的需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和出租方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自有场所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8. 业务发展报告
9. 依法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