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品证办理全过程及材料
受理
许可机关收到《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时,应当对申请事项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许可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4)申请材料不齐备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审查
许可机关应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决定受理的,应当经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申请人经营地工商所进行现场核查。
现场核查
(一)工商所受理申请或者收到上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定核查通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营现场实地核查;
(二)现场核查由工商所长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地、设施、人员、制度等条件进行现场核查;
(三)对未达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提出整改意见,经限期整改仍达不到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撤销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四)对经现场核查,符合食品流通许可证发放条件的,应当填写《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报告书》,由核查人员、所长或副所长签署意见,连同申请受理材料一并报审核机关审核。
重点核查内容:
1、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它污染源距离超过25米(含25米);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
2、食品经营场所是否与个人生活空间分开;是否有单独的场所或以隔开物相分离;
3、食品经营场所内部环境是否整洁、卫生。
4、申请经营预包装食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货架等设备设施;经营散装食品的,是否具备相应的防尘、防蝇等设备;经营冷藏食品的是否具备冷藏箱(柜)等设施。
5、申请以批发形式经营的,是否具备相应存储条件。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由核查人员签署"现场条件符合法定要求,提交核准人核准"的意见;现场条件可经改正后能够达到合格的,提出限期改正意见,5日内重新核查;现场条件完全不合格的,签署不合格意见。
审核
审核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和《食品流通许可现场核查表》进行审核,自接受工商所审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5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申请受理后至作出许可决定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许可证申请的,工商所或审核机关应终止办理,并通知申请人。
重点审查内容为:
1、《食品流通许可证申请书》是否按照规定填写;
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2、申请人名称是否与《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一致;
3、申请许可证的住所(经营场所)是否具体明确,与所提交的使用证明标注的地址是否一致;
经营场所应当具体核定到门牌号,核定为XX市(县XX区(乡镇)XX街(路)、村XX段XX号",并与相关证明文件载明的门牌号相一致。
多家企业使用同一门牌号的经营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以建筑物为平面图的地址分割方位图示。
农村地址没有门牌号的,在申请人提交方位图示的情况下,将经营场所核定为"**村**组"。
4、是否提交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是否粘贴)
5、委托申请的,是否提交《指定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6、是否制定食品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7、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8、经营设施空间布局和操作流程的文件;
9、是否提交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食品经营设备设施及工具清单;
10、应当进行重点审查的其他内容。
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审查人员要与原件核对,在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戳记,由申请人签字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