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申请材料清单:
(一)特许人向市商委备案的申请书(见附件3)
(二)上海市特许经营企业基本情况备案表(见附件4)
(三)上海市特许经营企业店铺分布情况表(见附件5)
(四)上海市特许经营企业市场计划书(见附件6)
(五)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六)特许经营企业特许经营操作手册
(七)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公盖章的“上海市特许经营企业承诺书”(见附件7)
第八条 特许人应认真填写备案事项的全部信息,并保证所填写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与被特许人弟一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向市商委申请备案。
第十条市商委在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书面文件、资料及网上电子文档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企业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公布。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的,市商委将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特许人备案信息有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商委申请变更。
第十二条已在市商委备案的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等年报事项向市商委报告(见附件8),并在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上完成年报。
第十三条 已完成备案的特许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商委将撤销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告:
(一)因特许人违法经营,被主管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市商委市委收到司法机关因为特许人违法经营而做出的关于撤销备案的司法建议书。
(三)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经查证属实的。
(四)特许人自行注销的。
第十四条特许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进行备案的,市商委将依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上海市商业特许经营企业承诺书
本特许人作如下承诺:
一、自觉遵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有关规定。
二、服从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的行业管理,自觉维护行业的商业特许经营秩序。
三、及时按要求认真填写、并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提交有关特许经营活动的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国务院《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对特许经营备案管理的要求,能在商业特许经营事项中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五、保证所有备案材料及其备案变更材料中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以上如有违反,将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特许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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