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说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主体不合法中常见的又有两个问题:
弟一是特许人是否必须是企业?
第二是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关于特许人是否必须是企业?根据《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该条嘬高人民法院已经根据对广西gao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明确了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如有违反,签署的特许经营合同归于无效。
关于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签署特许经营合同是否会导致特许经营合同无效?因为“两店一年”条件是否具备,从本质上讲属于判断特许人是否有成熟经营模式的依据,是考察特许人能力是否达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要求的一个指标。模式不成熟是一个合同履行能力的问题,不是影响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相对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鲜有主张合同无效获得法院认可的。
第二个情况是经营资源会不会影响特许经营合同的效力?
经营资源是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的重要条件,实践中也有个别法院的判决认定如果特许人不具备经营资源,特许经营合同无效。绝大多数法院坚持判决特许经营合同有效,理由跟不具备“两店一年”条件一样,法院认为没有经营资源只能说明特许人欠缺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被许可人向法院主张解除或者撤销该特许经营合同更有利于保护被特许人的利益。
如果特许经营合同的合同期限超过了经营资源的权利期限,则所有法院都会认定超过期限部分无效。
签署特殊经营合同
特许经营合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嘬主要的是两种:
一·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是非企业形式;
特许经营属连锁经营的一种形式,连锁经营一般是指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若干个店铺,以一定的形式组合成一个联合体,在整体规划下进行转业化分工,并在分工的基础上实施集中化管理,使复杂的商业活动简单化,以获取规模效益。连锁经营分为三种形式:直营连锁、特许经营连锁(也称作特许加盟)和自由连锁。
直营连锁是指连锁公司的店铺均由公司总部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的直接领导下统一经营。总部对各店铺实施人、财、物及商流、物流、信息流等方面的统一经营。直营连锁作为大资本动作,利用连锁组织集中管理、分散销售的特点,充分发挥了规模效应
直营连锁是在总部的直接领导向下统一经营
自由连锁也称自愿连锁。连锁公司的店铺均为独立法人,各自的资产所有权关不变,在公司总部的指导下共同经营。各成员店使用共同的店名,与总部订立有关购、销、宣传等方面的合同,并按合同开展经营活动。在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外,各成员店可以自由活动。根据自愿原则,各成员店可自由加入连锁体系,也可自由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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