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伙制企业表述
1、合伙制企业,就是指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组织按照此方法在我国地区开设的普通合伙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公司。
2、普通合伙公司由普通合伙人构成,合作伙伴对合伙制企业债权债务无尽法律责任。此方法对普通合伙人负责任的方式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要求。
3、有限合伙企业公司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制企业债权债务无尽法律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的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制企业债权债务义务。
4、国有控股企业、国企、上市企业及其服务性的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不可变成 普通合伙人。
5、合伙制企业的生产制造经营所得和别的个人所得,依照国家相关税款要求,由合作伙伴各自交纳企业所得税。
6、合伙制企业以及合作伙伴的合法财产以及利益受法律法规维护。
二、合伙制企业申请注册标准
1、有二个之上合作伙伴。合作伙伴为普通合伙人的,理应具备彻底民事行为能力工作能力;
2、有书面形式合伙协议;
3、有合作伙伴认缴出资额或是具体缴纳的注资;
4、有合伙制企业的名字和生产制造经营地;
5、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的别的标准。
三、合伙协议理应注明以下事宜
1、合伙制企业的名字和关键经营地的地址;
2、合作经营目地和合作经营业务范围;
3、合作伙伴的名字或是名字、居所;
4、合作伙伴的投资方式、金额和缴纳限期;
5、分配利润、亏本分摊方法;
6、合作经营事务管理的实行;
7、入住与退伙;
8、异议解决方案;
9、合伙制企业的散伙与结算;
10、合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