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更新:2024-05-07 08:00 发布者IP:180.158.19.183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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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唐送明清企业登记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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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送明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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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剑川路交通大学旁边955号零号湾康博科创大厦10楼10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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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一、前言
  1979年7月1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下称“《合资企业法》”)是新中国成立以后Zui早的企业法,在其颁布之后,我国又相继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出台了一系列的实施条例、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运行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障,并规定了优惠的税收政策。这既提高了外国投资者向国内投资的积极性,亦顺应了外国投资者来华投资初期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适应新投资环境的需要。
  在投资初期,为了尽快进入中国市场、顺利协调与中国当地的关系以及享受相应优惠政策,外国投资者选择与国内的投资伙伴合资合作;而国内企业一般是为了获得外国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及充足的资金来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合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国内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等都有了大幅度的提高,资金实力日益显现;而在中国加入WTO后,很多行业限制和地域限制、股权限制等逐步取消,外国投资者也逐渐熟悉中国市场。这就使得外国投资者和国内企业都降低了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兴趣和预期,而原本就已经存在的外方与中方的企业文化和管理观念的差异、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控制权的争夺甚至对于利益分享的差异等会显得特别突出,直至产生大量纠纷。
  在笔者近期参与的中外合资合作项目的谈判过程中,外方和中方在合资公司陷入公司僵局后的退出机制、董事会保留事项及其Zui终决定权归属以及合资公司业务指标设置和利益分配等问题上均出现明显差异,双方在谈判桌上经过多轮长时间谈判,Zui终艰难地达成一致。这种合资合作项目实践中产生的明显差异,不仅源自双方经营背景和利益侧重点的不同,更是由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自身特点决定的。正因如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纠纷产生后,也因其自身特点而更容易陷入公司僵局。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明确定义,但是通过《合资企业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诸多规定可以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简单归纳如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依据《合资企业法》与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政府批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
  由此可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中方外方共同投资及经营管理,且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而通过研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有利于揭示其陷入公司僵局的原因。笔者认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主要可以归纳为母公司主导以及更强烈的“人合”性质,现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进一步细分如下:
  1.既适用于《合资企业法》又适用《公司法》
  《合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这就使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不仅可以适用在《公司法》颁布以前就出台的特别法《合资企业法》,也可以在不冲突的情况下适用《公司法》。
  2.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的比例固定
  《合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资各方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该比例不容许合资各方协商。
  3.对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要求较高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董事会是合资企业的Zui高权力机构,且合资企业董事会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股东会作为《公司法》规定的公司Zui高权力机构,其召开的人数比例就没有前述要求,因此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出席人数要求较高。
  4.各方董事会均由各方自行决定
  《合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所有董事的委派和任免都由合资各方进行,委派董事的合资方还掌握了撤换已委派董事的权利及薪酬考核等。由于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决定企业的一切重大事项,被委派的董事在进行决策时,会更明显的体现母公司的意志,在重大问题的决策上,也更需要合资各方意志的高度统一。
  5.注册资本的转让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
  一般公司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进行股权转让只需要得到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即可,而根据《合资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如果合资一方转让注册资本,必须经过所有合资方的同意。《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合资的一方向股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注册资本的,也须经其他合资方全部同意,且需要报请审批机构批准,并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虽然《Zu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一条规定了三种其他股东可以行使撤销权的情形,但由于注册资本转让需要报审查机关批准,且需要重新提交新的公司合同和章程,在部分合资方不配合的情况下,注册资本转让获得审批的可能性很小。因此,可以说,注册资本的转让需要全体股东的同意。
  6.合资企业的设立、终止到重大事项的变更都需要中国政府的批准
  相对于一般公司而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显着特点是其合资企业的设立、终止到重大事项的变更都要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审批,经过审批后的事项才有效。不仅设立需要批准,股权转让、地址或经营项目变更或公司注销等均需要得到批准。此外,属于《商务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外商投资审批工作的通知》中规定的鼓励类及其变更事项,也需要中国政府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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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日期2017年07月18日
法定代表人宋蒙蒙
注册资本500
主营产品注册公司 , 代理记账 , 财务咨询 , 工商年检 , 汇算清缴 , 增资验资 , 迁移注销 , 提供地址 , 税务异常 , 工商异常 , 公司转让 , 银行开户 , 纳税申报 , 进出口权 , 税种核定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从事会计师事务所业务;专利代理;代理记账;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商登记代理代办;商务代理代办服务;财务咨询;税务服务;企业管理;商务秘书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商标代理;版权代理;个人商务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法律咨询(不包括律师事务所业务);翻译服务;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制作;图文设计制作;企业总部管理;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不动产登记代理服务;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办公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服务;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票务代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简介内资公司注册、外资公司注册、分公司注册、个体户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注册、合伙企业注册、代办营业执照、工商代办、代办公司注册、代办企业注册、代理记账、小规模代理记账、一般纳税人代理记账、记账报税、代账记账、代账公司、税务咨询、对接税务局、对接专管员、审核记账凭证、登记明细账、总账、编制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申报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装订凭证、开具发票、领取发票、核定税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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