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申请人在申请商标时经常被拒绝,因被拒绝的情况比较常见,也有商标特点不明显被拒绝的情况。其有关法律规定了三种商标缺显情形:
1、在诉讼中,商标行政机关被驳回的,要证明其商标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否则将承担败诉的风险。如文字商标A110,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是使用在车辆等陆用运载装置商品上,使人理解为标志某种产品型号的代码,被告认定该商标缺乏显著特征的理由并不充分。诉争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所规定的情形,可作为商标予以注册。
2、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等及其他特点的,需要区分诉争商标其特点相对应的暗示性标志。是直接描述性,显著性则不具有;暗示性的显著性是有的。
3、直接缺乏显著特征的,商标机关要说明或提供证明缺显的原因。
商标如是缺显被驳回的,建议判断是否仅为本商品的通用名称或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等、主要原料及其他特点,或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认为该商标是有显著性的,可通过后续程序争取。更多商标注册的申请内容可咨询秦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