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与自由连锁的区别是什么?
(一)特许经营是总部和加盟店依照特许经营合同成立的,而自由连锁是各企业自发、自愿共同结成的组织。特许经营加盟店在合同期内不能自由退出,自由连锁的各店铺可以自由退出。
(二)特许经营的加盟店与总部之间是纵向关系,各加盟店没有横向联系。自由连锁的各店铺之间则存在横向联系。自由连锁各店铺的经营自主权比特许经营加盟店多,相互联系更为松散。
(三)特许经营中没有总部对加盟店的利润返还机制。自由连锁是由店铺集资组成,所以各店铺可以得到由总部利润中作为战略性投资的、持续性的利润返还。
(四)特许经营中有特许经营费用和保证金等。自由连锁总部一般是非营利性机构,不收或收取少量的会费。
(五)特许经营体系通常依托于特许人开发的品牌和技术等经营资源,而自由连锁则没有这些特点。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一季度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备案办法》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撤销、续签与变更的特许经营合同情况向备案机关报告。
根据《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备案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这里的所谓情节严重,包括经商务主管部门多次责令仍拒不申报、申报情况与事实严重不符等情形。
本条规定中所谓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对于违反本条规定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时,在管辖主体资格上原则适用二级管辖,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企业、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违法行为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