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非居民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1. 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1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且已经结清税款;
2. 汇算清缴期内已办理注销;
3. 其他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参加当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案例分析
我公司是一家在日本注册的企业,主要做的是工程机械维修,2020年7月我们派了一批技术人员到中国境内提供维修服务,当月到达当月就离开了。这种情况我们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吗?
根据您的描述,企业属于临时来华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不足一年,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情形,如果已结清税款可不参加当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