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停业、恢复营业的税务登记,是指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停业,实行经常定额征收。停业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申报登记,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纳税人已办理停业登记的,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前向原登记机关申报。税务登记机关应当申报重新登记。
1、纳税人申请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当如实填写《停业登记表》,说明停业的原因、停业的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收缴、使用、缴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额、滞纳金和罚款。税务机关收缴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2、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