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③清缴所欠税款
④清理债权、债务;
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