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在6个月的预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不得转让。经批准有筹建期的,公司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
②保留期满未办理公司开业登记的,其公司名称自动失效,公司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将《公司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③保留期满后,公司名称可以随公司或者公司的一部分转让。公司名称只能转让给一家公司。公司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定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公司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公司名称。
④公司应当在住所处标明公司名称。公司的印章、银行账户、产品或者其包装等使用公司名称,应当其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同。法律文书使用公司名称,应当与该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相同。不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公司名称的将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