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
标准化科
二、办理职责
依法对注册在本县的企业产品标准进行备案和管理
三、受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国质检标联〔2009〕84号);
3、《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沪质技监标〔2009〕322号]
四、受理范围
在本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制定的企业产品标准。
五、受理条件
(一) 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上海市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2份;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加盖企业印章)1份;
3、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核对原件)1份;
4、标准文本草案1份。
(二) 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复审备案申请表2份;
2、标准批准发布文件1份;
3、企业产品标准纸质文本(2份)和电子文本;
4、企业产品标准编制说明1份;
5、企业产品标准审查单(会议纪要)1份;
6、企业产品标准与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等符合性承诺,与相应的推荐性标准是否一致的声明1份(如企业产品标准采用、国外先进标准的,还应当提供采标的相关说明和材料1份);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加盖企业印章);
8、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9、产品相关检测报告1份。
六、受理程序:
(一)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
1、企业产品标准首次备案前应先申请产品标准代号。在上海市工商局注册的企业到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在本县工商局注册的单位,应向本局提出代号申请并领取企业产品标准代号申请表。受相应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企业,应直接向相应行政主管部门、行业集团公司或其委托的部门申领代号。
2、受理单位在收到申请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在3个工作日完成代号的发放。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发放代号,承办人应在申请表内说明理由。代号申请表签署后一份留存,一份交申请企业保存。
(二)企业产品标准备案
1、企业应在企业产品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发布后三十日内,将标准送代号发放部门备案。
2、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备案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标准备案工作。
3、受理备案人员对符合规定的标准应予以备案;对不予受理的标准,应在书面说明理由后退回企业。受理备案部门留备案登记表和标准文本各一份存档。
(三)企业备案产品标准的变更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企业应对标准进行复审,复审结果为对标准予以确认、修订或废止。
2、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继续有效且备案有效期即将届满的,企业应当在标准备案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按照《企业产品标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具体要求见受理条件(二)),重新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前次备案注销。
3、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修订的,修订后应当重新办理备案。
4、企业产品标准经复审为废止,应报标准备案管理部门。
(四)附则
食品、医疗器械和药用包装材料产品标准备案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