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潜条款变成明条款是惟一的选择。在社会文化中,我们一直遵循潜条款的默契作用。所谓的潜条款,就是对一些被社会广泛认同的恶俗文化倾向,虽未明令限制,但实际上是被制止的,这其中就包括有不良含义的文字不能被注册为企业名称等。
社会整体对于是非的明确判断,一直是这些恶俗文化被拒之门外的主因。因此,我们的许多规定中都默认了这种潜条款,更默认了潜条款被人们自觉执行的默契作用,从而不必在规定中明确写出。但我们应该注意到,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追求利润和知名效应的心理,必然导致一些商户凭借知名的不良文化来提高自身的知名度。法无明文规定既为可行,当潜条款的自觉性失去作用的时候,如何约束低俗文化、抵御它们对社会主流文化的冲击?只有变潜条款为明条款,变自觉执行为被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