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相关分局、局稽查大队:
根据卫生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 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 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 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出的《关于开展全国互联网医疗保健和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卫办发[2009]6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决定于 2009年 8月 28日 - 9 月30 日 ,在辖区内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1、分局、稽查大队负责网站监测及具体案件的查处:分局根据网站目录(见附件1)进行监测,稽查大队搜索目录以外的综合性网站;并根据稽查处的安排,组织具体案件的查处。
2、稽查处负责监测信息汇总及分类处理和上报。
二、监测内容
对ICP备案地为本市或发布的信息涉及本市的网站进行监测,重点监测是否存在下列情况:
1、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擅自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信息。
2、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医疗器械交易服务。
3、发布下列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信息:(1)药品、医疗器械适应症(功能主治)的宣传超出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所批准的该药品适应症(功能主治)范围的;(2)使用jue对化、承诺性的语言对药品、医疗器械功效进行不科学的断言和保证,jue对化夸大药品、医疗器械疗效的;(3)编造科学无法证实的实验数据和产品作用机理以及利用专家、患者和医生的名义为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作证明,严重欺骗和误导消费者,进行虚假宣传的。
4、性药品广告。
三、工作要求
1、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积极主动地做好监测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2、在监测中发现有监测内容的网站或网页,应对该网站或网页立即进行取证(记录网址,复制相关网页内容等)。
3、对监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查处并移送。
4.监测情况上报时间:每周1次(周四)以电子版方式上报监测情况(附件2及相关网页)至市局稽查处。上报实行零报告制。
5. 10月 9日 上报本次专项行动内容包括监测情况、违法行为特点及处理、监管建议等。
附件:1、网站目录
2、监测情况上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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