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变更决定书》:指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4、应提交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如仅变更委派代表,不变更执行事物合伙人的,无须提交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
5、《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6、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无需修改合伙协议的,不用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及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