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愿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退伙:
1、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理由发生;
2、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4、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影响合伙事务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其他合伙人同意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二、法定退伙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然退出合伙:
1、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死亡;
2、个人资不抵债;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或者依法被宣告破产
4、依照法律或者合伙协议的规定,合伙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丧失资格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罢免:
(1)不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行为不当;
(4)事由合伙协议中规定的。
合伙人退伙的结算方式:
1、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2、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的,相应减少赔偿额;
3、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在事务解决后结算;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返还方式,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返还金钱或者实物;
5、退伙人对退伙前的原因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规定分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