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缴制”并非“任意制”,“认缴”不等于“不缴”,Zui终还是要缴。在公司注册时,股东无须立即缴纳认缴的注册资本,但股东还是要对出资的缴纳时间、缴纳金额、缴纳方式作出承诺,并按该承诺履行自己的出资义务。否则,股东仍可能被追究民事责任,甚至行政或刑事责任。
2、在“认缴制”下,公司无需“验资”,但并非就可以不出资,取消验资只是将对股东出资的要求,由政府管制变为公司自治,由重事前审验变为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由的监管变为全社会共管。这些变化说明:在认缴制下,对股东的出资要求与管理并不是变松了或者没有了,反而是更严格,更合理了。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在“认缴制”下,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没有改变,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也未改变。即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越高,承担的责任可能越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