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抵扣增值税,需要事先明确增值税抵扣条件,即凭证条件和时间条件。具体来说,凭证条件即是企业进行增值税抵扣需具备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其具体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以及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等。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也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而抵扣增值税的时间条件则是指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关于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
企业抵扣增值税,还需要明确哪些增值税可以进行抵扣,哪些不能抵扣。这就需要对“可抵扣”的大概念进行说明。事实上,每个企业的营业执照上都有“经营范围”这项内容,只有与经营范围内容相关的经营活动支出为可抵项目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可以进行抵扣。即不是所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支出都能抵扣,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一定不能进行抵扣。企业进行增值税抵扣,具体包含项目有:(1)与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产品采购、原材料采购、加工维修服务、劳动派遣等,以及购入用于生产经营的固定资产。(2)办公场所产生的水、电、物业费以及办公用品、场地租赁、财产保险费用等。(3)工作人员外出产生的住宿费、交通费等。(4)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培训费、广告费、会议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