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成立时,可以设监事会(需多名监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但需设一名监事。二人及以上的股东,其中一名股东可以担任监事。其中以下人员不得担任监事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当董事、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