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权出质的登记机构
所有权的性质不同,所有权提出质量的登记机构也不同,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当前所有权提出质量的登记机构是工商机构和证券登记机构.
(一)工商机构股票质量的登记范围;《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构股权登记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机构负责股东所有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登记.
(二)证券登记机构出资比例出质的登记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担保法》第七十八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证券注册机构负责证券注册结算机构已注册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注册,即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注册.
二、持有股权登记的申请人
在所有权百分比的登记中,所有权百分比的设定登记变更登记解除登记中,所有权百分比和所有权百分比共同成为申请人,在所有权百分比的登记解除中,所有权百分比和所有权百分比可以共同成为申请人,也可以一方单独成为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6条第1款规定,申请股权设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应当由股权人和股权人共同提出.
申请出资权取消登记,可由出资人或质权人单方面提出.同时,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6条第2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质权合同的正当性、质权功能的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