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条;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八条、第九条。
(二)行政许可条件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申报条件为:
1、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5年以上;
3、近3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3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4、连续5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100%;
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
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4人
7、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
(三)申请材料目录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一级的材料如下: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原件或复印件
5、企业验资报告和上年度财务报告(附审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
6、企业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企业工程技术、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符合规定数量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
7、近三年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复印件
8、近三年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复印件(按项目组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