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 百七十八条第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 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则不能认缴,增资同样适用上述规定。需要提醒的是,股东认缴增资款需要注意以下风险:
(1)须按章程约定的期限缴纳增资款逾期缴付的,公司及其他股东可以要求增资股东缴纳增资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公司如有未清偿的债务,债权人可要求增资股东在认缴的资本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在公司清算、破产时,增资股东应将未到期的认缴增资款缴纳至公司。即使章程约定的增资款认缴期限尚未到期,在公司清算或破产时,增资股东应将未到期的认缴增资款缴纳至公司。增资股东应在认缴的增资款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那么,增资后投资人有哪些退出途径呢?
投资人给一间公司投资后,有的并不是想长期持有所投公司股权,而是想在公司价值增加后,通过出售股权的方式获利。通常来说,投资者退出途径有以下三种方式:
(1)将股权转让给新的投资人。
股权转让指的是投资人依法将自己的股权有偿转让给他人,套现退出的一种方式。常见的方式包括私下协议转让、在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即四板)公开挂牌转让等。股权转让是快速的退出方式,如果投资人不想持有某公司股权,直接找到有意向的买家即可。需要提醒的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进行一定的限制,因此,投资人在增资入股时一定要认真查看公司章程,如果章程对公司股权的转让有所限制,要慎重决定是否投资。
(2)股权被创始人回购。
实务中,投资人可在增资协议中约定创始人回购股权的条件,如约定在一定期限内,公司如果没有IPO或被并购,创始人应以一定的条件回购投资人的股权。需要说明的是,创始人股权回购名为“回购”,实为“股权转让”。也就是说,创始人是用私人的钱回购投资人的股权,并非用公司的钱回购投资人的股权。
(3)公司上市。
公司IPO后,增资方通过股票二级市场卖出股票退出。需要说明的是,股票上市后,增资股东的股票有一定的禁售期,在这个期限内增资方不能出售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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