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征收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繁荣市场、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起着重要作用。长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非常重视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税收政策上,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除税法规定税率由法定25%, 降低为 20%外,从 2010 年开始,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3万元的,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 年,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扩大到 6万元以下。本次国务院决定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范围,是从 2014 年开始至 2016 年底,把减半征税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 6万元再扩大到10 万元以下。
二、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问题
小微企业标准各部门的规定不大一样,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这两者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判断标准就不同,能不能统一起来呢?
小型微利企业在税收上的概念和其他部门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略有不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92条规定,税收上的小型微利企业除了要求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业以外,还包括三个标准,主要体现在一个是小型、一个是微利,这三个标准一个是资产总额,资产总额我们要求是工业企业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 万元,其他企业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其他企业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
三、原优惠税率过渡方法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2、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档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3、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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