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向外资审批机关申请解散
外资企业启动解散和清算程序之前,必须向企业原审批机关(各地区外经贸委)请求批准,并且向外经贸委提供下列所需的材料:
1、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
3、营业执照;
4、批准相关证书。
二、企业应在批准解散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的委员会,然后依法开始清算,清算组应该自成立之日起十日之内通知债权人,并且于六十日之内在报纸上公告。
清算组成立之后应该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交一下资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是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以及指定代表或者是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股东会关于成立清算组的决议(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需要由本人签字的;自然人以外的股东需要加盖公章);
4、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企业办理注销前应核销相关涉税证明,如:外出经营活动管理证明。
2、所有附送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打印,复印件需要注明与“与原件完全一致”、经办人签名并且加盖企业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