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或者变更为集团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条件为:
1.企业集团母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控股子公司至少5家;【必须实物或货币出资,房地产和在建项目不得作为出资。
2.母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在1亿元以上;
3.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4.子公司没有行业限制。
5.集团公司要求的控股标准。这里所说的控股,是指控股,即51%以上,成立集团公司,控股关系只能是资本控股。
6.企业名称使用中国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市(上海)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超过3000万元;
二、有三家子公司(即控股企业);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与三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6000万元以上。
上海集团公司成立条件:
1.母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
3.母公司注册资本与三家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2000万元以上。
二、设立程序:
首先,将集团母公司迁入市或市局,同时申请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和集团登记。
三、集团设立登记提交的材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领取);
二、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领取);
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
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
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
子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者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印章;
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上述项目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应提交原件;
除上述说明外,提交复印件的,由委托人签字并签字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提交复印件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应出示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