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上海商业特许经营许可证会遇到的问题

更新:2024-07-18 09:58 发布者IP:210.22.98.26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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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许人是否应该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详尽披露信息?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特许人在与被特许人签订合同之前,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因此,即使部分信息涉及企业商业秘密,也应当向被特许人充分披露。但是特许人在披露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时,可以要求被特许人签署有关保密协议。

  《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主要指什么?

  为使被特许人知晓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的时间以及经验是否丰富,特许人应该披露其特许经营起始时间、直营店和加盟店的数量和分布地域等。这些信息可以帮助被特许人分析是否能够获得特许人提供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此外,特许人还应披露其直营店和加盟店的联系方式,被特许人据此可以考察已有的被特许人的经营状况、市场竞争程度等情况。

  特许人有哪些信息披露义务?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同时应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

  《条例》为什么要规定特许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于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存在信息的不对称性,使被特许人全面、完整、充分地了解特许人必要的信息,据此估算业务的潜在风险和可能获取的收益,《条例》设立了信息披露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旨在促进公平交易,减少商业欺诈,降低被特许人的经营风险,Zui大限度保护被特许人利益。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应提交什么材料?

  特许人申请撤销备案时应该提交撤销备案申请,并说明撤销备案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备案完成后,已备案品牌新增的被特许人相关信息如何处理?

  被特许人信息增加,属于《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年报范畴,应该依据《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在每年的3月31日之前将其上一年度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而无须实时提交。

  特许企业要求增加新的特许经营品牌,这种情形属于备案中的什么性质?

  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属同一类别、同一经营性质,则属于《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经营资源信息变更,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内向备案机关申请变更;如新增品牌与之前的备案品牌不属同一类别或用于其他经营性质业务的,则属于增加特许体系,应按照备案申请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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